商民不服海關處分可向海關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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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基生/基隆報導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基隆關表示,依關稅法第規定,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的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基隆關表示,近來有業者對海關准予先行押款提領貨物案件,業者憑其收到載明押金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向海關申請復查,但因單據係作為通知申請人繳納報單應補繳稅款之足額保證金用,而非關稅法第四十五條第一 項所稱之「稅款繳納證」,不得作為行政爭訟之標的,對申請人提起復查,基隆關做出不受理之決定。

基隆關籲請商民特別注意關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申請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程序不合駁回,損及自身權益。

基隆關也提醒業者對不服稅費核定時,應待海關核定完稅價格或應補(追)繳稅款,於收到海關核發押金抵繳之稅款繳納證後,於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並提醒業者,如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者,以「海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該項所指三十日內為日曆天而非工作天,請業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