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認定彰化風場航道禁漁違法 律師:能源轉型不該犧牲漁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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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交通部航港局去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告限制漁船不得於彰化風場航道之南北巷道等進行漁業行為,引發漁民不滿提起訴願。漁民十六日收到訴願結果,認定禁漁部分違法。律師黃馨雯認為,能源轉型固然重要,但不該犧牲漁民權益為代價;環團表示,訴願委員會在言詞辯論時已質疑「禁航規定」明確性不足,但其卻沒在撤銷範圍,會與漁民討論是否起訴。

對此,航港局表示予以尊重,航港局已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召開航道航行安全小組會議,原則獲有共識,後續航行指南將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所規定之各項責任與義務予以修正,以兼顧航行安全、風電發展與漁業權益。

航港局依航路標識條例第八條所劃設並經公告程序於一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正式實施「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南」,包含漁船不得逾風場航道南、北巷道及分隔區進行漁業行為;漁船應由東、西側緩衝區、彰化外海近岸航行區通行;所有穿越及航行彰化風場航道之船舶,要到彰化報到,違者可處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二百多位漁民對彰化風場航道禁漁、禁航及強制報到等措施不服,前年十一月至去年四月間,陸續委任漁環中心協助提起訴願,主張交通部在法律無授權的情況下,違法限制漁民權利;航港局所提的參考案例「新加波海峽分道通航制」及「直布羅陀海峽分道通航制」,船隻密集度比彰化風場航道高四倍至四十倍,但都無限制漁民航行及捕魚;另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南規定矛盾,違反明確性原則。

漁民昨日收到行政院訴願決定,認為航道處分關於禁漁的部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交通部另為適法處分,但就禁止漁民航行的部分則仍認為沒有違反明確性或比例原則。協助漁民提起訴願的律師、環境權基金會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黃馨雯表示,此次訴願結果是給政府的警鐘,能源轉型固然重要,但不該以犧牲漁民權益為代價。

黃馨雯表示,訴願委員在言詞辯論時大力質疑「禁航規定」明確性不足,但「禁航規定」卻沒有在撤銷範圍,況且無法航行又該如何捕魚?這部分會再與漁民討論是否起訴。

航港局表示,有關訴願人所提航港局公告航行指南規範船舶航行管理相關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予撤銷部分,行政院訴願決定駁回,並於訴願決定書載明無違反明確性及比例原則,顯示交通部航港局依法劃設航道、訂定航行指南並予公告等作為,於法並無不合,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航港局仍呼籲兼顧航行安全、航運發展、風場開發及漁民作業權益,係該局一貫立場,並已成立協調平台與外界持續溝通,請相關機關團體予以支持,並請漁民朋友能配合相關管理規範,營造安全的航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