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民也是國民 陸男獲國賠46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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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來自中國大陸的三十八歲錢姓男子一0七年八月十二日以自行車環島,並在當年八月十六日行經高雄路竹區遭路燈電死。錢男家屬跨海提國賠一千一百六十五萬,高雄地院及高分院一、二審均認定高市工務局有疏失,且引法務部函釋「中國人民也適用國內國賠法」,十五日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判賠四百六十三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表示,若外國人民在台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缺失導致損失,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規定(即學理所稱「互惠原則」),因此需視被害人國家法律是否與台灣有互惠原則,決定是否適用國賠法。

由於兩岸法律並無互惠原則,此案癥結點為中國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人民。法官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所以據此依法賠償。

高雄市政府針對此件國賠案表示,對於發生這樣的意外深感遺憾,待收到判決書再研議。

高雄地院也函詢陸委會,陸委會則函覆「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高市養工處對此也不再爭執,同意適用國賠法。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案發前半年,錢男出意外處曾發生漏電意外,但之後仍未維修。經勘驗相關證詞和相驗報告,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確實有過失。經扣除中國扶養補助新台幣七百萬元後,判養工處應賠償錢男家屬精神撫慰金、扶養費等共四百六十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