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酒屋老闆涉性侵女客 無罪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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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已婚陳姓男子在台中市南屯區經營居酒屋,一一0年間一名妙齡女子約多名網友在該店聚會,因女子喝醉神智不清,陳以護送女子為由,再與其他多人前往一家汽車旅館休息,期間陳再趁帶女子另開房間休息時,涉嫌性侵,一審認定女子酒醒後反應與遭性侵狀況有別判無罪,二審則認定陳有乘機性侵的犯行,判三年十月。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是南屯區永春東一路一家居酒屋的店長,一一0年八月二十九日凌晨一時許,二十四歲女子與三名網友一起到陳的居酒屋喝酒,一行人喝到凌晨五時許才結束,不過女子因已酒醉,神智不清,陳以護送女子為由,與女子的朋友一起前往一家汽車旅館的房間內。但陳涉嫌在房間內,趁女子酒醉意識不清時性侵得逞。

一審時,以女子對於證詞前後描述不一、有自相矛盾狀況,認為與常情有違背,認定全案事證不足,判陳無罪。不過二審卻認定,根據證人證詞,女子被陳男帶回另間房間時,雖然有意識,但已達酒醉到意識不清,身體不受控制等情況,而且也與陳發生性行為,而且女子證詞前後不一,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應由法院自由心證斟酌何者與事實相符,不能以女子證詞矛盾,就認定證詞全部不可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