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遭刺大腿失血過多身亡 妻子判8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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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保七總隊劉姓員警與妻子在高雄市經營火鍋店,3年前開幕當天夫妻發生爭執,劉妻返家後氣的持水果刀刺向劉男大腿,致其大量出血不治。二審認為劉妻無殺人犯意,依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兩人經營的火鍋店於民國109年5月10日開幕,當天非常忙碌且人手不足,期間劉男載父母去搭高鐵。劉妻急的打電話要劉男回店裡幫忙,兩人因故發生口角。

劉男晚間忙完後先返家休息,次日凌晨1時許,劉妻關店後回家,因對劉男有所怨隙,竟持水果刀刺向劉男左大腿,因深及要害,導致大量出血,經送醫搶救仍然不治。

劉妻到案後辯稱,當時不知道有刺到劉男,直到他說自己有受傷,且要倒下時,她才知道有刺到劉男,頂多算是誤傷。

一審高雄地院、二審高雄高分院指出,劉妻供詞反覆,一度稱劉男跑來跟她嬉鬧不慎被刺,一度又說是劉男跌倒時不慎刺傷,前後不一,不採信劉妻辯詞,且依夫妻手機對話紀錄,可知兩人曾多次提及離婚,感情不睦。

但一、二審均認定劉妻並非故意殺害劉男,受傷的位置也非心臟或身體致命部位,又只有1次刺切傷,加上劉妻行刺後立刻將他送醫急救,難認她有殺人犯意,因此依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