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修法後龍崎掩埋場無復工可能? 張子敬: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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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長張子敬6日於立院回應「龍崎條款」一事。(記者陳柏翰攝)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針對爭議多年的台南市龍崎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開發案,為了徹底廢止其開發可能性,立委提案修訂環評法,對於遭廢止開發許可案件,環評結論也失其效力。對此,環保署長張子敬表示,適用修訂對象僅有龍崎這一案,若修法後更周延且讓民眾更安心,環保署是「尊重沒意見」。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6日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16條之2條文草案」;針對老舊環評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許可後,環評結論也也廢止,再無開發可能,被稱為「龍崎條款」。

政府已經宣示不再開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再展延許可,環評法結論沒有廢止規定仍有效,有立委提出,民眾對此仍有擔心疑慮,現行法規存在這現象,造成民眾心理不安。

環保署長張子敬回應,針對老的環評案件,要如何有退場機制,這些年做了些處理,告訴這些很久沒有開發或開發後停工的案件,可以來申請申請廢止審查結論,若可能還準備要開發的,若超過3年才要開發,會依據環評法16條之1,要求提出還差分析,如果停工後再復工的,會依據第18條要提出環境調查報告。

他指出,這些老案子可能隔了一段時間繼續要施工,重新回到環評審查機制來審查,對於新的案子,民國108年在審查結論就加了附款,依照行政程序法,如果環評審查通過超過10年沒有開發,環評結論失去效力,可以展延一次、不超過5年,所以後來新的審查案件,都有落日條款。

張子敬說,立委提案修法,最主要就是因為環評法的審查結論,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給的許可是兩個不同的法,所以現在的法規存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許可之後,原本環評結論仍有效,產生民眾疑慮,所以若修法後,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廢止許可,依據所審查環評結論也會失效,民眾會覺得比較安心。

他坦言,現況是被目的主管機關廢止使用許可之後,不應該還有機會可以開發,修法修得更周延,讓民眾更安心,環保署尊重修法,沒有特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