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電纜線電死 台電判賠1615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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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羅姓男子8年前行經烏來山區時,遭斷裂的電纜線電擊死亡,羅妻及4子女向台電公司提出民事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電電疏於管理電纜而肇禍,就扶養費部分,判決台電須賠償546萬多元。

羅妻等5人向台公司電求償醫藥費、喪葬費、慰撫金的部分,最高法院日前已判決台電須賠償1069萬餘元確定,加上此次更二審判准的扶養費,台電共應賠償死者家屬1615萬餘元。

羅男在新北市烏來山區有一塊地,民國104年1月22日,他與妻子找工人前往清理雜草,3人行經山路時,上方電纜線突然斷裂掉落,將羅男電死。

羅妻與4子女主張,台電公司疏於維護電力設備導致電纜線斷裂,致其丈夫遭電纜線電擊死亡,向台電求償共1千8百多萬元。

台電辯稱,該電纜案發前因遭雷擊而斷裂,屬不可抗力的天災,且均內部規定派人定期巡勘電纜,電桿上也有標示「危險勿近」警語,羅男用手碰觸電纜,自己也有過失。

更二審指出,現場「危險勿近」警語字體不清晰,且掛在很高的位置,周遭林木密佈,一般人不容易看到警語。羅男的電擊痕跡在左手背及左後大腿,顯見電纜線是垂落在羅男身體後方。

法院認為,台電於雷雨季及颱風過後,應提高注意義務,詳實檢測電纜線有無斷裂懸落,不能以「巡邏次數已符內部規定」來免除賠償責任,認定台電有疏失,就扶養費部分,判決台電賠償546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