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電業法等二十二項涉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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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政院六日通過電業法等二十二項涉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之修正草案,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攸關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設施,設施若遭實體破壞及鑽電腦漏洞遭虛擬侵害等,將對其行為加重刑責,以期能達到嚇阻不法的效果。

本次共計修正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公路法、郵政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太空發展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信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等二十二項法案。

陳建仁指出,本次經羅秉成政務委員邀集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八個部會,共同盤點討論後,採取一致的立法原則與模式,由各部會在各自主管的作用法中,以專條方式明定特別罰則。

在實體設施方面,主要在保護重要場域與核心設備,聚焦危害功能正常運作,並依行為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

若是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資通系統方面,主要在保護核心資通系統,聚焦危害功能正常運作,並依行為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像是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資通系統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