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關物聯網電子封條監控系統標準作業程序即起實施

356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臺中關公告物聯網電子封條監控系統標準作業程序,及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物聯網電子紙封條監控系統標準作業程序,自即日起實施。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物聯網電子封條監控系統標準作業程序,適用範圍為海關轄管之貨棧、貨櫃集散站、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物流中心、保稅倉庫、免稅商店、離島地區及其他海關監管場所。

倉儲業權限申請:

(一)專責人員登錄及手機 APP 使用:

1、倉儲業者以工商憑證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註冊並可授權所屬員工以自然人憑證登入。

2、以工商憑證或授權專責人員以自然人憑證登入,於物聯網全時監控系統服務平臺(下稱入口網)輸入專責人員手機號碼及作業所在地之卸存地代碼完成登錄。

3、專責人員於具 NFC 功能之手機下載「IOT GO」APP 程式(下稱手機 APP)以預設帳號密碼登入使用,進入 APP 後可再修改密碼。

(二)位置標籤申請:倉儲業者作業所在地因 GPS 訊號不良,無法正確定位時,得向監管關員調用位置標籤。

1、倉儲業者於入口網輸入卸存地代碼及申辦事由等資料,上傳黏貼位置照片提出申請。

2、監管關員應選擇固定處所(如牆壁及柱子等)黏貼位置標籤,並將勘查結果拍照上傳並做成紀錄送交聯合管理中心。

3、聯合管理中心人員檢視照片及相關作業完備無誤後,啟用位置標籤。

電子封條申領:

(一)運輸業或倉儲業者應依倉儲或運輸業申報訊息回覆通知(N5108)、海關作業指示通知(N5170)、普通卸貨准單(N5158)、貨櫃(物)清單(N5166)、轉運准單(N5302)、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N5116)、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N5204)或依海關其他指示及相關規定,向監管海關辦公室申領被動式電子封條(以下簡稱電子封條)辦理加封確認作業。

(二)船公司及倉儲業者亦得以整批方式申領封條,惟前述文件應裝訂成冊備供海關稽核。

電子封條規費徵收及作廢:

(一)電子封條加封規費之徵免,由海關審核文件無訛後,依規定辦理。

(二)若已加封電子封條之貨櫃經海關查核(驗)後,認為該貨櫃(物)仍須加封電子封條者,應重新辦理加封電子封條,免徵加封費。

(三)電子封條故障或因故須作廢時,依其作廢原因,由海關監管單位關員或剪斷該封條之查核關員於物聯網全時監控電子封條系統(以下稱電子封條系統)執行「報廢作業」。

(四)業者應將報廢之電子封條繳回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