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員林茂明涉賄 彰化地院判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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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縣第一選區五連霸議員當選人林茂明,去年選舉時涉嫌透過吳姓、陳姓兩名男子以每票五百元向選民行賄,遭檢警查獲,彰化地檢署對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彰化地院二十一日宣判,判決林茂明當選無效。

林茂明接受媒體電訪時說,依法他可提出上訴,將等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和律師討論下一步要怎麼做。

檢方主張林茂明去年十一月四日晚間九點多在競選總部內與吳男商議以一票五百元向芬園鄉的選民買票後,隨即在當晚以及十一月七日的晚間九點多,先後交付現金五萬元、十三萬元給吳男去買票,吳男再約同陳男以一票五百元向芬園鄉的選民買票,前後買票行為有十四次,交付賄賂買票金額共計五萬二千元,因此依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求宣告林茂明當選無效。

彰化地院判決主要理由認為,原告所主張的事實,除林茂明在法院沒有爭執以外,林茂明與吳男、陳男在警方調查以及檢察官偵查時都已經承認,而收受賄款的選民也同樣承認有賄選的事實,並且有扣押的選舉賄款、監視器畫面可以證明,因此,林茂明已構成選罷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的違法行為,所以法院依照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林茂明縣議員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