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上路 懷孕3月內流產請病假不得扣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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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勞動部一日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明定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自五月三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女性勞工「分娩前後」與「妊娠三個月以上」、「妊娠未滿三個月」及「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分別訂有八星期、四星期、一星期及五天的產假規定;至於產假期間薪資計算,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其中,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勞動基準法則訂有產假八星期及四星期工資照給的規定。

勞動部指出,過去女性勞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如果依性平法請一星期或五天產假者,相關法令並無給薪規範,但依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勞動部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精神,參照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規定,未來女性勞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其受領全勤獎金權益同受保障。

勞動部強調,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法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