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製造、販運、持有毒品加重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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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十七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加重相關毒品的製造、販運及持有的罰責,且將持有三、四級毒品的刑責門檻下修為五公克以上。若有事實足認利益來自違法行為,將可沒收,以斬斷毒販金脈。
 因應新興毒品的盛行,第三級毒品包括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他命,第四級毒品蝴蝶片、安定、煩寧、一粒眠,容易取得,修法將持有毒品門檻的重量,由原來的二十公克下修為五公克以上,分別可處二年、一年,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十萬元罰金。
 販毒給未成年人、孕婦或有混合毒品行為也將加重罰責。成年人販毒給未成年人及孕婦,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次修法也調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一至第四級毒品的罰金刑,若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原得併科兩千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三千萬以下罰金。
 考量毒品犯罪常具暴利且有集團及常習性,此次修法也擴大沒收機制,若查獲被告違法行為時,發現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的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的違法行為,仍可沒收其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