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重要發電設備 可關7年併罰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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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三十日三讀通過電業法等六項經濟部轄管的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發電設備的功能正常運作者,可關七年,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危害國安加重刑責。

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廿二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十二項修正法案包括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公路法、郵政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太空發展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信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共涉及8個主管部會。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經濟部轄管的六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六項修法架構相同,均採取一致性處理方式,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進行層級化處理。

三讀條文包括增訂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火力發電廠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或調度室的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卸收設備、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石油管理法第卅八條之二,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石油煉製業石油蒸餾、精煉、摻配設備,或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石油管線、儲油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水利法第九十一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之四,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主要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二,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必要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