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逮掛贓車牌現行犯卻沒移送 2審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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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清水警分局黃姓、陳姓警員依準現行犯逮捕掛著失竊車牌的蔡姓男子,僅詢問葉姓偵查佐沒請示檢察官就讓蔡離去,台中地檢署依脫逃罪嫌起訴三名警察;一審認為警方當時沒對蔡上銬,非逮捕行為判三人無罪,二審雖認三人有過失,但蔡並非自行排除監督脫逃,同樣判三名警員無罪,全案確定。

起訴書指出,黃姓、陳姓警員一一一年二月十九日在沙鹿明秀派出所任職時,凌晨發現一輛賓士轎車掛花蓮縣警方受理的失竊車牌,經埋伏見蔡姓男子到場取車,二警上前依持有贓物準現行犯逮捕,並執行附帶搜索查扣車牌後將蔡帶回做筆錄。

檢方說,黃、陳作完筆錄後,對當時依準現行犯逮捕的蔡男是否應移送台中地檢署,其法律規定不明時需向檢察官請示,但當時深夜二人僅電詢葉姓偵查佐,葉也沒請示檢察官就直接說「事後函送」即可,最後由蔡領回車牌開車離去,依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罪嫌起訴三人。

台中地院一審時,三名警察均否認犯行,黃、陳辯稱現場沒對蔡逮捕,只是請他回派出所釐清事實,搜索扣押筆錄上的「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執行附帶搜索」欄位是勾錯。蔡男也說,沒被上銬,做完筆錄警方就說有結果再通知要他開車回家,也不知為何沒被移送地檢署,覺得莫名其妙。

一審審酌,黃、陳沒對蔡上銬拘束,也未曾逮捕,應只是請他配合到派出所釐清,本案無積極證據認黃、陳有對蔡男施以強制力拘束其身體之逮捕行為,因此並不構成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的要件,判處三人無罪。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蔡男持有贓物經警查獲,是準現行犯,二警將他帶回是依法拘束他行動自由,而置於公權力監督下,釋放蔡男與否,應由檢察官決定。

二審指出,但黃、陳做完筆錄後沒請示檢察官,電詢蔡後就放人,三名警察的行為固然未遵規定協助偵查犯罪,而有縱放人犯的過失,但蔡男既然不是以非法方式,自力排除公權力的拘束或監督而脫逃,因此三警所為就非公務員因過失致人犯脫逃,同樣判三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