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多年玩弄2兒下體 2審重判6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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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吳姓男子涉嫌從二個兒子讀幼兒園大班,年僅四歲時,即開始猥褻兩兒子的下體,一週有六天時間,直至二個兒子讀國小,才有制止父親行為,因吳女友通報吳家暴時,意外讓社工察覺該情況,進而揭發,經調查,吳男對兒子犯行二千五百六十八次,二審二十日宣判,認原審量刑過輕,撤銷改判六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南投縣吳姓男子與女友育有二個兒子、一個女兒,但吳涉嫌從兩個兒子滿四歲、就讀幼兒園大班開始,一週有六天猥褻兩個兒子下體,僅有週五不在家時,才沒有犯行,每次都撥弄到兩兒子有生理反應,時間達五至十分鐘,直至兩個兒子就讀國小時,健康教育課程有教導,兩兒子才覺得有問題,會在父親犯行時制止。

吳同居女友雖然有發現,但沒有向檢警反映,直至吳女友向社工通報家暴案件時,吳女友才向社工提到兒子有被吳男猥褻的情形,社工才在一0九年間向警方通報,因而查獲,但吳男否認涉案,辯稱是「玩摔角」的過程中,不小心摸到生殖器,而且他在外工作,沒有每週在家,不是每天會摸到生殖器。

一審審理時,除了吳男兩個被害的兒子有證稱父親的犯行之外,吳女友與女兒也都證稱,看過吳男犯行的過程,吳女友還說,兩個兒子被吳男弄下體弄到都哭了,她出言制止,吳仍繼續,還稱「兒子長大以後也會這樣弄,要從小訓練」。

一審採信被害男童與吳男女友說法,認定吳男對兩個兒子分別有一千七百七十三次、七百九十五次,總計二千五百六十八次,各判刑三年一月,應執行四年六月徒刑,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昨日宣判,認為原審量刑過輕,撤銷改判,各判刑三年六月徒刑,應執行六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