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發布對接國際經貿規則自由貿易港試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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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中共中央發布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試點措施。

依據今年四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指出,要支持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開展改革開放先行先試,中共國務院發布《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聚焦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商務人員臨時入境、數字貿易、營商環境、風險防控等六個方面,提出試點政策措施和風險防控舉措。

其中在便利商務人員臨時入境方面,一是允許試點地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調動專家的隨行配偶和家屬享有與該專家相同的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為外國專家的家人來華共同生活提供便利條件,保障專家人才在華安心工作、生活,有利於吸引國際人才聚集,帶動試點地區內知識、技術、資本、市場等各類發展要素的流動。二是對擬在試點地區籌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將其臨時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寬至兩年,並允許隨行配偶和家屬享有相同的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為來華投資考察、準備籌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高管及其配偶和家屬給予入境、停居留便利安排。

在促進通關便利化方面,一是進一步提高通關時間透明度。本次《若干措施》在試點地區進一步明確空運快運貨物和普通貨物通關的時間標準,規定在符合中共海關監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檢疫程式的前提下,空運快運貨物正常情況下在抵達後六小時內放行;對已抵達並提交通關所需全部資訊的普通貨物,盡可能在48小時內放行。通關時間標準更加透明,有助於提升經營主體進口環節的可預期性,為促進貿易發展營造更優的環境。二是進一步降低通關成本,海關允許原產地證書存在微小的差錯,在確認貨物原產資格情況下,對印刷錯誤、打字錯誤、非關鍵性資訊遺漏等微小差錯或檔之間的細微差異不影響企業享受優惠關稅待遇,企業不必反復修改、遞交申請的材料,這樣有利於降低企業的資金、人力和時間成本。另在預裁定所根據的法律、事實和情況未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允許進口企業在預裁定失效前申請展期,海關在裁定有效期屆滿前從速決定,保證了預裁定決定的連續性,避免新、舊裁定之間的空窗期,有利於提升貿易的便利化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