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盜採砂石想叫司機自己扛 律師教唆做偽證判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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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四十四歲王姓職業律師替翁姓女經理盜採砂石案辯護期間,為掩飾翁女罪嫌,計畫讓賴姓砂石車司機一人扛,開庭前約他們演練、指導向法官做偽證,賴因而翻供稱不是翁女主使;法院審酌後依教唆偽證罪判王律師四月徒刑,考量無前科、犯後坦承,宣告緩刑二年,可上訴。

台中地檢起訴指出,王男擔任翁女、賴男盜採砂石案的辯護人,王並於一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台中地院開庭審理前,要求賴男在法庭上陳述盜採砂石案和翁女無關。後來賴男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他就改口稱「當是出事很緊張,就想把問題推給公司翁女」並稱自己在警詢筆錄稱「翁女主使他」的說法不實在,一再表示自己緊張,才想推給公司等語。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訊時,王坦承教唆偽證,翁女也證稱開庭前王律師有找她和賴男來討論,告知法官大概會問的事。賴男也說,每次開庭前都會被翁女找去,並由王律師、翁女討論做偽證,還會演練法官會問的問題,王會指導他陳述偽證的具體內容。

檢察官勘驗LINE對話也發現,王曾傳「就照之前的,賴自作主張擅自出賣」,翁女答「對」,賴也指導稱「下次開庭三個重點,你首次用賴當下包就出事,給賴全權負責」等,還要她以個人家境求情,偵結依教唆偽證罪嫌起訴王。

台中地院審酌,王男身為執業律師,依律師倫理規範,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也不得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行為,王卻在審理前和證人賴男接觸,並唆使他作偽證,妨害司法公正與真實發現。

法官考量,王無前科、犯後坦承,依教唆偽證罪判他四月徒刑,緩刑二年,命他應向公庫支付二十萬元,另應向公益團體提供四十小時勞務,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