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自家菜園遭虎頭蜂螫死 兒告宜蘭縣府國賠終勝訴

219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一名八十七歲的李姓老婦,二0一九年七月九日在宜蘭市自家菜園工作時,遭到高壓電桿上的虎頭蜂大量叮咬,送醫後不治。李婦的兒子向宜蘭縣政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賠償一百八十八萬餘元。一、二審都判決家屬敗訴,但最高法院認為農業處有怠於執行職務的過失,廢棄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日前改判宜蘭縣府應賠償李婦家屬一百三十八萬多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宜蘭縣政府農業處在事發前十天就接獲通報,該地點的高壓電桿上有一個大型的虎頭蜂巢。農業處委託捕蜂業者到場勘查後發現,該蜂巢位於變壓器上方的熔絲鏈開關橫擔上,需要先停電才能進行摘除作業。農業處卻未於受理當天就通知台電公司斷電,也未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或封鎖危險區域。

李婦九日早上在距離高壓電桿約三至五公尺的自家菜園裡工作時,不知不覺走進了虎頭蜂的攻擊範圍,被大量的虎頭蜂追趕、叮咬。結果李婦身上被螫了二十多個包,經送醫急救後,仍因過敏性休克死亡。李婦的兒子認為,農業處在知悉該蜂巢有立即危害人命的危險性後,卻未及時處理該蜂巢或提醒民眾遠離該地點,是怠於執行職務的過失。

宜蘭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審理後都認為,農業處在接獲通報後,已經立即委託捕蜂業者到場勘查,並且積極協調台電公司斷電事宜,沒有怠於執行職務的情形。另認為,農業處在該蜂巢被拆除前,沒有對該蜂巢作出警示行為,與李婦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因此,法院都判決李婦兒子敗訴。

不過,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農業處在知悉該蜂巢有立即危害人命的危險性後,卻未於受理當天就通知台電公司斷電,也未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或封鎖危險區域,是怠於執行職務的過失,所以,農業處的過失與李婦的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則是在日前宣布判決結果,認定宜蘭縣府農業處有怠於執行職務的過失,致李婦因螫事故死亡,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法院依據國家賠償法和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判決宜蘭縣府應賠償李婦兒子喪葬費三十八萬七千元,以及精神慰撫金一百萬元,合計一百三十八萬七千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