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外役監門檻喬不攏 交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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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二十日初審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立委與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大方向均加嚴遴選門檻,但對於遴選要件無法取得共識,因此該案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臨時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朝野立委所提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二十五案;法務部長蔡清祥等人列席。

這次外役監條例修法,最關鍵的條文就屬第四條,規定遴選要件。現行條文規定,要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分別為受有期徒刑的執行逾兩個月、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以及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行政院與朝野立委所提修法版本,均提高遴選標準,像是行政院版修正草案規定,改為「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延長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另外也增加「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等作為遴選要件。此外,考量累進處遇制度尚待研議,因此刪除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

不過,部分立委認為應該加嚴,受刑人必須服刑超過二分之一,才能申請進入外役監。

外役監條例第四條也規定不得遴選的情形;行政院所提修法版本,增訂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及刑法的致公務員重傷、普通強盜罪、強盜致重傷罪、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等罪,列為不得遴選的情形。國民黨團也規定所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得參加遴選。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法版本重點,均有如果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或重大經濟犯罪,依法應沒收或追徵的犯罪所得,如果未追回,不得遴選的規定;在場立委與官員無法達成共識,因此第四條條文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