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庭長控台大害妻命 求償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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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前庭長陳貽男的妻子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間因滑倒撞傷頭部,送往台大醫院急救,卻在十個月後死亡。陳貽男與子女控告台大醫院及林姓、潘姓、吳姓醫師醫療疏失,求償一千二百萬餘元。一審判台大醫院賠償六十萬元,二審改判免賠。陳男上訴,最高院發回更審,更一審仍判免賠;家屬再上訴,最高院認為更一審無違失,全案定讞。

陳貽男等人主張,當時林姓、潘姓醫師未自X光發現病人顱骨骨折,且於病人出現嚴重頭痛、嘔吐等症狀時,未立即安排腦部電腦斷層檢查。此外,主治醫師未在場督導,也未在病人失去意識前親自治療,導致未能及早發現顱內出血,錯失緊急手術時間。

高院更一審認為,醫審會鑑定認為X光檢查結果確實未顯示顱骨骨折,依病患主訴疼痛位置等症狀,也無法推斷出病患屬於持續嚴重瀰漫性頭痛。且林姓、潘姓醫師都是住院醫師,有醫師執照,可獨立問診、檢查及開立執行醫囑。

更一審認為,三名醫師並無違反當時醫學中心教學醫院急診臨床標準,也未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並無過失,仍判台大醫院與醫師免賠。最高院認為更一審駁回陳男等人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