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 禁捕售抱卵母蟹 違者最高罰15萬

203

記者羅玉如∕台南報導

為了讓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八月一日起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持有、販售腹甲離身的蟳蟹。禁漁期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違反規定者最高罰十五萬元。

二0二一年行政院公共政策網路平台,針對抱卵母蟹保育議題展開討論,經產、官、學界及公民團體多次意見交流,終於取得共識。蟳蟹漁業管理朝資源管理、漁業生產、資訊公開、產銷輔導等四大面向進行,漁業署據以修正管制措施規定。二0二二年八月一日起,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捕撈甲殼寬,從原來的八公分提高至九公分。善泳蟳甲殼寬從原來的六公分提高至七公分。旭蟹甲殼長度未滿六公分,禁止捕撈。盼讓蟳蟹達到性成熟體長,有機會交配繁衍下一代。

今年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增列禁止漁船卸下、持有、販售腹甲離身蟳蟹類的規定。任何人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陳列展示小蟹。

管制措施修正前,抱卵母蟹禁止捕撈期,從每年八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為期三個月。新制從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長達五個月。加強源頭捕撈管理的同時,也新增市場端管制。未達採捕甲殼寬的蟳蟹及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均不得販售,違者最高可罰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