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市民不服交通違規裁罰 行政訴訟仍在台南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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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豆區彭小姐問:我前幾天被開紅單,理由是騎機車使用行動電話違規,但我是將機車熄火靜止於路旁後才使用手機,並無違規。我向台南市交通局申訴,卻仍遭裁處罰鍰,我不服向台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交通裁決的行政訴訟。但前幾天看報紙,說今年八月十五日行政訴訟改制,那我這件訴訟以後是否要跑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開庭?這樣我很麻煩,為了那一些錢,還要跑到高雄去開庭,真的是這樣嗎?

答:為建構專業且有效率的行政訴訟制度,行政訴訟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堅實第一審新制」重大革新,其中一項變革就是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簡易、交通、收容等行政訴訟事件,均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所以將來全國的各類行政訴訟事件,都全部由專責的行政法院審理,各地方法院不再審理行政訴訟案件。

目前我國僅有在台北、台中、高雄有設置高等行政法院,如將原本地方法院審理案件移至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將造成民眾不便。因此,為保障民眾在就近的法院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新制建構「巡迴法庭」、「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明定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管轄之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得借用地方(普通)法院辦公處所進行實體開庭或搭配遠距審理。

但並非每個地區都有巡迴法庭,只有在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才有適用。而所稱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如下: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台北市及新北市(不含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萬里區及金山區)以外之地區。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台中市以外之地區。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高雄市及台南市以外之地區(參照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三條規定)。

本案例彭小姐是在改制前向台南地方法院行政法庭提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如果在今年八月十四日前尚未審結,該案件將移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接續審理。但是因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本來在台南市設有台南庭,所以在台南市就沒有巡迴法庭,台南地區民眾的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案件,仍就近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開庭即可,彭小姐不必遠至高雄開庭。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