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把少年同行制度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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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林先生問: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觸犯刑法的案件,設置了少年法庭,可是關於犯罪的偵查,是由檢察官和警調負責,那麼少年法庭與檢察官和警調之間的關係為何呢?

答:林先生的問題,限於篇幅可能無法詳細剖析,不過,近來關於拘提少年法制的相關法律修正,或許可以作為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於二0二三年六月廿一日修正,增訂了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八的規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少年同行制度明文化,並作為拘提的特別規定。

第十八條之一規定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第十八條之二規定,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而在第十八條之三規定若少年有逃匿或逃匿之虞、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又,第十八條之四則規定了四款急迫情形,無須事先聲請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可逕行要求少年同行,惟在執行後須報請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同行書。第十八條之五要求司法警察依法命少年同行,應在同行時起廿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至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上開條文基本上架構了少年同行制度,鑑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屬於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未來新訂之少年同行制度,當優先於刑事訴訟法中所定之要式拘提、不要式拘提及逕行拘提等相關規定適用。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