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網購衣服轉手網拍 恐涉商標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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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區陳先生問:我在蝦皮網站上買件印有NIKE的衣服,每件價格為一百五十元,收到之後發現尺寸不合,我就再以一件一千元的價格在露天拍賣網站賣出,過了一陣子,警察就找我去製作筆錄,說我販賣仿冒品,請問我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答:依照商標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是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品,確實會違反商標法的規定而有刑責問題。

在實務上,許多當事人會抗辯稱其不知悉是仿冒品,檢察官、法官則會進一步去審酌被告之前是不是有販賣過仿冒品或類似的商品的情形、該商品是否為知名品牌、進貨及賣出的價格以及是否有向進貨來源是否有確認為正品、被告的智識程度等客觀狀況,依照不同個案做認定。

在本案中,陳先生購買的商品為知名運動品牌,而購買的價格僅為一百五十元,出賣價格則高達一千元,顯見陳先生應該知悉該商品目前市場價值,而其購買之價格非為該商品市場價格,因此依照目前的情況來判斷,陳先生應該是知悉其販售之商品為仿冒品,仍於其露天拍賣網站販售,的確有可能構成違反商標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罪嫌。希望讀者不要因為一時利益薰心而誤觸法網,購買及販賣商品均應向原廠或合法之代理商進貨,勿販售來路不明之商品。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