鸚鵡擾安寧罰1千 飼主異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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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一名女子今年七月起飼養一隻和尚鸚鵡,未料鄰居陳姓夫妻因鳥鳴影響生活品質,憤而檢舉妨礙安寧,飼主遭警方依社維法開罰一千元後聲明異議。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鳥鳴屬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以外,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駁回飼主異議、不得抗告。
 女子的鸚鵡於白天晴朗時,會將牠放在大門外玄關處洗澡、曬太陽,然而鄰居陳姓夫妻卻因鸚鵡叫聲,導致無法安靜休息,造成恐慌症發作、抵抗力也受到影響,經常感冒就醫,報警檢舉妨害安寧,警方獲報也依社維法開罰飼主一千元罰鍰。
 飼主不滿聲明異議指出,和尚鸚鵡身長僅十五公分,音量十分有限,警方未提及為何鳥鳴會被認定為噪音,噪音或音量的衡量標準不明,且檢舉時間為九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一分至十一時五分,並非清晨、深夜正常休息時間,認不合情理且執法過當。飼主出示鄰居簽名之聲明書,聲明未受鳥鳴妨害安寧,要求撤銷處分。陳姓夫妻則出示監視錄影畫面、精神科及耳鼻喉科診所就醫紀錄、用藥明細等。
 根據社維法七二條之三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得處六千元以下罰鍰。台南地院簡易庭勘驗錄影,認飼主門口的鸚鵡叫聲雖為一般正常鳥鳴也非異常大聲,但足以使居住在旁邊的鄰居清楚聽聞,使鄰人生活安寧受到影響。
 針對鄰居聲明部分,因鄰居間情感關係深厚不一,對鳥鳴的忍受度也因人而異,聲明書部分僅能證明聲明者尚能忍受鳥鳴聲,不能做為飼主無妨害安寧的證據,且該「噪音」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的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警方依違反社維法裁罰並無不法,駁回飼主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