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均依法提供報關資料 並無護航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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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表示,依關稅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關務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所提供各項報關資料,應嚴守秘密,違反者應負行政及刑事責任。關務人員對外提供報關資料,須符合同條項但書各款法定要件。立法委員因調查案件需要,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於立法院成立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並經院會同意,該署始得依同條項但書第7款規定配合提供資料。

關務署強調,有關立法委員向關務署要求提供之資料,倘不涉及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所提供之各項報關資料,該署均依法辦理,並無所謂阻擋立委索取資料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