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補正仍不符合規定 死刑速決公投提案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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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中央選舉委員會二十二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死刑速決」公投提案,認定此公投提案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決議予以駁回。

台灣百合公義協會理事長徐紹展於今年二月十六日領銜提出的「您是否同意:死刑之執行,除受刑人已提出再審、非常上訴或聲請裁判違憲審查經憲法法庭裁定停止執行外,應於刑事判決定讞後之法定期限內執行完畢」;對此,中選會二十二日舉辦審議會審理此案。

中選會指出,死刑速決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於二0二三年五月十一日辦理聽證,依第五九0次委員會議決議,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補正後經提此次委員會議審議,認定仍不符合規定,決議予以駁回。

中選會指出,根據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

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相關情況包括,第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第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第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第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第五,提案內容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