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下跪懺悔 二審仍判4年

435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洪姓男大生三年前與多名同學到租屋處飲酒,酒後竟強拉女同學到廁所性侵,其他同學見狀及時阻止,他事後知錯跪在被害人房門口前懺悔洗門風。一審新竹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四年,台灣高等法院三日駁回上訴,維持前審原判。
 民國一0六年五月底某日晚間,洪男與同宿舍的女同學及另兩名男同學一起在租屋處飲酒聊天,席間女同學走到陽台,洪男酒後色心大起,竟對她強吻,雖遭到拒絕,仍將她強帶至廁所內性侵得逞。
 另兩人聞聲上前敲門試圖救援,但因門被反鎖無法及時進入,兩人大喊「再不開門就要撞門進去」,洪男才收手開門,女同學痛哭離開。事後洪男為了請求被害人原諒,跪在她的房門前道歉懺悔,形同洗門風,但被害人身心受創,無法原諒,事後對洪男提告。
 學校性平會依證人的說法調查後,認定洪男確涉性侵。洪男在檢警偵辦時則否認性侵。
 法院審理後,認定洪男涉犯性侵確定,致被害人事發後兩年後心理仍受極大創傷,且至今未達成和解,考量他事後被學校退學,依強制性侵罪將他判刑四年。高院認同一審原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