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官員涉貪判7年8月 遭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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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吳文欽/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科員林煥祈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經高雄高分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褫奪公權五年。高雄市政府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案經判決林煥祈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
 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表示,林煥祈前於市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用地股股長任內,負責督辦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案、臨時工廠登記及特定地區輔導等相關業務。
 市府指出,緣豐鵬公司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以擴展工業案,委託代辦業者辦理申請;嗣一○三年十月八日代辦業者提出第二次變更擴展計畫申請書,林員明知豐鵬公司所有資料均已備齊,遲早會通過,乃於該公司向工務局申請建物使用執照後、尚未核准前,見有機可趁,即要求其應表示一下等語暗示應交付金錢。
 市府說,豐鵬公司董事長因誤認林員身為公務員又有職務上之機會與工務局負責審查本案建物使用執照之公務員接觸,應真有催促使用執照審核進度之舉,乃陷於錯誤,於一0三年十月廿一日早上至市府苓雅路旁之四維立體停車場與林員見面,並交付現金新台幣卅五萬元,林員因而詐得財物卅五萬元。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林煥祈所為,除違反刑罰法令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其違失行為,戕害公務員清廉節操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處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