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奪詰問權利 性侵犯聲請釋憲

411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一名男子被控性侵女子已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定讞,但他認為法院審理時,無法詰問被害人,致其防禦權遭剝奪,因此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決定將於下月四日召開公開說明會,對於性侵被告權利的保障,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被害人「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得不受詰問。但相關規範可能間接剝奪被告的詰問權利,成為法律爭議。
 針對性侵案件的開庭程序,應該如何避免被害人遭二度傷害、如何保障被告的權利,兩者之冒如何衡平?始終是難解的法律問題,為此,大法官將召開說明會,會中將由聲請人、衛福部、法務部、警政署及專家學者表達意見。
 本次爭點包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的規定,有無牴觸刑事被告於憲法上應享有的受公平審判權利之虞?有關被害人警詢陳述的證據能力調查程序,及判定得為證據後的書證調查程序,被告各應享有如何的防禦權?
 法院依規定,認定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後,除應進行書證調查程序外,被告得否於證據調查程序要求傳喚被害人出庭對質詰問?規定是否影響被告聲請傳喚被害人為證人的權利?如兩不妨礙,是否仍存有侵犯被告對證人詰問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