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停兒開車門害死騎士 女判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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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陳姓女子開車載兒子,陳女路邊臨時停車,同意兒子開車門下車,林姓男子騎機車閃避不及撞上車門,經送醫治療約五個月後仍不治,彰化地院十七日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將陳女判處八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女一0六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多,開車載兒子(所涉過失致死罪嫌,法院裁定予以訓誡)沿彰化縣二林鎮仁愛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路邊臨時停車,但車輛未緊靠道路邊緣,坐在副駕駛座的兒子詢問可否下車時,陳女未確認右後方有無來車就同意,兒子開啟右側車門尚未下車之際,林男騎機車從右後方駛至,閃避不及,擦撞車門,致人車倒地多處骨折,經送醫治療仍不治。
法院送鑑定結果認為,被告開車於車道停等紅燈時,乘客不當開啟右前車門,未注意讓同向右後機車先行為肇事原因。被告違反「臨時停車應緊靠道路邊緣」、「確認安全無虞後應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之義務,被害人因此與車門發生碰撞受傷最後死亡,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應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但表示因經濟困難,除強制險及任意險理賠金外,無力再賠償,因而無法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等情,另其犯罪後自首,依法減輕其刑,而量處有期徒刑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