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速害3命 謝亞軒判1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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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男子謝亞軒與友人黃佑呈去年無照在台北市競速飆車,謝男卻失控撞上路邊人車,造成三人死亡。高院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將謝男、黃男各判刑十二年、六年。最高法院審理後四日駁回謝男上訴,判刑十二年定讞,另將黃男部分發回更審。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的共犯,將謝男(二十二歲)、黃男(二十三歲)各判十三年、十一年。
 全案上訴後,高院認為,黃男沒「致人於死」,刑度比撞死人的謝男減半,將謝、黃各改判為十二年、六年。
 謝男於前年十一月十一日晚間的下班尖峰時刻,被控與黃佑呈分別駕駛租來的黑色及白色轎車,在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的公車專用道,以近百公里的時速狂飆競速。
 途中謝男為閃避公車亭失控向右打滑,撞上正在資源回收的黃男及許姓妻子,及另一旁的謝姓保全員,三人遭受創後均送醫不治。
 民事方面,謝亞軒已與謝姓保全的家屬達成五百萬元和解;黃姓夫妻求償三千餘萬元,正由台北地院審理中。謝母曾提鈔到庭,欲當庭交付二百萬元,但因和解條件未達共識遭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