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簡東明賄選案 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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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民黨原住民前立委簡東明,四年前選舉期間被控賄選,一、二審均判有罪,更一審認定簡男發給輔選幹部、選舉工作人員的錢,為選舉工作費,並非賄款,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五日駁回上訴,簡男無罪確定。
 屏東地檢署指控,簡東明於民國一0五年競選連任立委選舉期間,涉嫌假借發放工作費名義,要求國民黨三地門鄉、瑪家鄉黨部主任等人,提出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名冊。
 簡男接著交付兩名鄉黨部主任與四名樁腳各十餘萬元現金,分別發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的「工作費」給鄉內選民,約定投票給簡男,檢方將簡男等人依法起訴。
 一審屏東地院依違反選罷法的交付賄賂罪將簡男判刑五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二審高雄高分院改判四年、褫奪公權四年。
 更一審認為,收受款項的民眾,都是簡男競選團隊的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都有實際參與輔選工作的事實,認為事證不足,無法證明簡男行賄選民,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簡男等人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