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燒國旗 二審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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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獨派團體前年舉辦「二二八」追思晚會,主持人李嘉宇號召燒國旗,隨即有民眾點燃國旗。一審台北地院認為燒國旗屬意見表達,判他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該行為已踐踏國旗、羞辱國家,七日將李男改判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
 自由台灣黨、台灣國等團體,前年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院旁帳篷區舉辦二二八追思晚會,晚間近十時近尾聲時,李嘉宇在對與會者宣稱要燒國旗,隨即有民眾拿出中華民國國旗用蠟燭引燃焚燒。
 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蒐證後,警詢李男後,報請檢方偵辦。北檢偵辦後依教唆侮辱國旗罪嫌將李男起訴。
 李男否認犯罪,表示無意侮辱中華民國,是要藉此向民眾說明台灣與中華民國是分開的,才用比較激烈的行動來表達主張,並非要消滅中華民國。
 一審認定,李男是表達特定政治訴求的「象徵性言論」,受憲法的言論自由保障,判他無罪。
 但高院認為,李男與焚旗者不顧員警阻攔、強燒國旗,已超越和平理性的破壞行為,已有侮辱中華民國的主觀意圖,也有焚燒國旗的客觀行為,無視國旗尊嚴,犯行明確,改判李男有罪。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