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損害健康 食安案件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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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里區陳先生問:我在超商買一家知名廠商生產的泡麵,事後發現因該產品攙用別家公司向越南進口的飼料油,而遭衛生福利部通令下架,請問針對該泡麵攙飼料油的欺騙行為,消費者可以對生產泡麵公司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嗎?

 答:陳先生食用該泡麵產品後,即便身體未立即出現疾病,但一知道買了攙偽或假冒的產品,可能會噁心想吐、精神折磨等情形;陳先生雖無財產上損害賠償,惟是否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確實是大眾關心議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攙偽或假冒,如有,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規定消費者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出消費訴訟的團體訴訟。
 受害人依民法規定向商品製造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就其損害的發生係因該商品的「通常使用」所致負舉證責任。又受害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企業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時,企業經營者不得舉證其就損害的發生並無過失,而主張完全免責(應負無過失責任),但受害人仍需證明其確因食用該泡麵(即為通常使用)致其身體健康受有損害。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雖規定消費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消費者仍需證明確實受有損害,且證明其損害的發生與商品攙偽或假冒間具有過失等要件,如果不能證明,消費者不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賠償其所受損害(包含固有利益的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不過,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法的立法理由,指出「由於此種行為具有詐欺性質,雖未造成健康傷害,仍應予以消費者求償權利,以扼止此類行為之發生」,顯然立法者認為並不以食品業者違法添加的物質致生損害於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權為必要。所以,陳先生雖不能證明其身體健康受有損害,仍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作者/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