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查緝毒犯對警開槍遭輕判 警方擬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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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毒品案遭通緝的男子林青志於一年多前,遭宜蘭警方查緝,過程中還兩度對警開槍,所幸無人傷亡。林男之後被依殺人未遂罪等送辦,但法官只依妨害公務等合判九年。全案可上訴。警方說,這樣的改判實在打擊士氣,以後誰敢搏命辦案,無法接受,接獲判決書後將與檢方討論是否提起上訴,以維護日後執法人員安全與尊嚴。
 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青志因涉及毒品案遭通緝,在民國一0七年九月廿六日凌晨一時許搭乘顏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時,於宜蘭市公園路遭巡邏員警盤查。林男見狀後,催促顏男駕車加速逃逸。
 員警之後駕車追逐時,林男在蘭陽大橋上於車內持槍朝警方巡邏車開槍射擊一發,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警方執行公務,所幸子彈只擊中巡邏車右前門端板金處,無人員傷亡。林男之後仍喝令顏男駕車繼續逃逸。警方不顧危險,又緊追到五結鄉中正西路時,林男又對警車開第二槍,幸無人員傷亡。林青志再度喝令顏男駕車逃逸。員警事後驚呼「差點沒命」。警方最後循線逮捕林男,依照殺人未遂等送辦,並遭檢方起訴。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時,林青志辯稱當時是通緝犯不想落網,只想嚇阻警方不要繼續追捕,才朝警車輪胎射擊。法官認為,根據林男當時擊發子彈的方向及位置,尚無證據顯示他有朝人直接射擊的情形;若被告有殺人犯意,應連續擊發子彈,且當時被告距離警車有一段距離,顯見被告是希望警方不要繼續追捕,並非有殺人犯意,因此改依妨害公務、毒品與槍械等罪,對林青志合併判九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