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擅入民宅酒測 男超標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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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張姓男子酒駕返家被警攔查,酒測超標被送法辦。法官認為警察未經同意擅闖民宅對張男酒測,整個酒測程序根本不合法,排除酒測證據能力,判張男無罪。檢方表示,將研議是否上訴。
 張男於一0八年七月十五日在新市區某檳榔攤喝完啤酒後,晚間十點三十九分騎機車返回工寮,當時被新化分局兩名員警看到,竟駕駛警車尾隨張男的機車,經由圍牆缺口進入工寮老闆的住處後,攔查張男並對他實施酒測,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七五毫克,將他帶回作筆錄,移送地檢署。
 張男坦承酒後駕車,卻主張他騎車是以正常速度行駛,他沒有聽到警方有按喇叭,也沒有發現警察在追他,到老闆家後,警察衝進來,他才知道警察在追他。當時他是住在老闆的家,警察未經同意擅自進入老闆住處,對他實施攔查、酒測,酒測程序不合法。張男的辯護律師也強調,警方在沒有持搜索票的情況下,擅入民宅,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情形下,即進入張男老闆住處對他實施酒測,所為已違反法定程序,因此,經由違法程序取得的酒精測定紀錄表,並無證據能力。
 最後,法官調查警方攔查地點,該處確是私人承租地且調閱警車行車紀錄器已遭覆蓋,認定酒測程序違法,酒精紀錄表的證據能力必須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