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後聲請再審 當庭坦承收錢 許志堅遭訓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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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利用主導都更案機會,收受建商名表、金條及現金,協助取得都更案,被依貪汙罪判刑十年定讞,滿前服刑中。他入獄後以有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十六日開庭,許志堅當庭坦承收錢及名表,遭法官當庭訓斥。
 許志堅被控自民國一百年四月至一0三年六月間兼任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藉新店廣明都更案,收受業者周麗惠現金五0九萬元、香奈兒表一只、蕭邦表二只、金條二條等賄賂,合計約新台幣六一五萬多元。
 高院昨日提訊許志堅出庭,他指出,周麗惠沒有行賄動機,他家與周家交好,雙方雖沒有簽約,但有合議合建房子,他出地,周女建房。
 法官詢問許志堅如何認識周女?是否有收錢及收表、金條?許志堅說,因台北巿前議長吳碧珠而認識周女,有收到五0九萬元的匯款,也有收下名表、金條,但金條是請周女代買,還沒給錢。後來也有趁周女女兒搬家,送上價值六十五萬元的畫作。
 法官斥責指出,身為副巿長,卻不懂避嫌,收下這些東西是犯罪,尤其對方已提到都更案,官職者不能有收受財物的行為,已敗壞官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