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及兒童節連假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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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發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一日工資。 (記者徐義雄攝)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今年清明節及兒童節均為四月四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移至四月三日放假。勞動基準法規定,兒童節及清明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但為因應工作需求及業務需要,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得請求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發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一日工資。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指出,事業單位如將這兩天國定假日調整至其他日休假,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兒童節及清明節當天就成為工作日,員工當天出勤不生工資加給問題,至於調移後的原工作日則成為休假日,如使勞工在該休假日出勤工作,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發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一日工資。 (記者徐義雄攝)
 若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須另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休息,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如雇主經勞工同意,使勞工於補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休息日當天性質則維持不變,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應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
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雇主使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時數在八小時以內,應加倍發給一日工資;如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部分工時勞工,應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