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擔保品含土地房屋 修正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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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一日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相當於擔保稅款的擔保品包括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
 提案修正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針對擔保稅款而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既有助於確保稅捐的稽徵,並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財產運用,符合現實需求。他說,關於稅款擔保品,稅捐稽徵法現行條文已有列出黃金、公債、銀行存款等,主張修法增列將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納入,只是把財政部已用行政命令在處理的這部分提升至法律位階。
 財政部評估,賴士葆所提修法主張,有助法律規定明確,減少爭議,予以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