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投保修正草案 上市櫃董事判解任 3年內不得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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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九日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起訴事由,明訂對操縱市場、內線交易或詐欺等破壞交易秩序的行為,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或是解任訴訟。根據修正草案,董事、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
 行政院院會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指出,這次修法將興櫃公司、外國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納入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解任訴訟的範圍,並明訂對操縱市場、內線交易或詐欺等破壞交易秩序的行為,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解任訴訟。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張振山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解釋,修法主要把「代理訴訟」跟「解任訴訟」做完備的規範。
 代表訴訟部分,是當公司的權益受到不法侵害,但公司卻怠於請求賠償時,就可以投保中心的名義起訴,並將取得的賠償金額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制度;解任訴訟則是當公司經營階層涉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不法情形時,投保中心可以請求法院裁判,解任其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維護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