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毒性化學物質依規定申請

338

 記者郭基生/基隆報導
 基隆關配合主管機關加強邊境管制措施,業者若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而擅自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海關除責令限期退運出口外,並將依相關法規議處,請業者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基隆關說,為保護我國環境永續發展,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輸入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若未經許可擅自輸入,納稅義務人將被要求限期辦理退運,依情節輕重並可能遭處徒刑及併科罰金。
 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者,亦將分別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得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
 基隆關特別提醒,為保護我國自然生態及環境,毒性化學物質等汙染原料為海關查核重點,基隆關呼籲業者應遵守相關規定,於進口前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文件,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