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洛前後任鄉長涉賄 遭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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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麟洛鄉公所工程弊案,前、後任鄉長的李新煌、蔡志和,兩人涉嫌收賄共計七百一十萬元,屏東地院二十四日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李新煌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蔡志和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可上訴。
 麟洛鄉公所工程弊案,檢方在起訴時認為,李新煌、蔡志和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且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合計三百七十七萬元,建請法院考量兩人審理中之態度,且如於繳納剩餘犯罪所得後,予以從輕量刑。
 檢方指控說,李新煌、蔡志和於先後擔任麟洛鄉長、秘書期間,在一0二年底至一0五年九月間預算金額新台幣一至三千萬餘元不等的八項道路類工程採購案,收受兩名黃姓及洪姓、王姓承包商業主得標工程款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賄款,兩人合計收受七百一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