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下修十八歲 法務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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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三十日審查「民法」修正案,多名朝野立委建議把民法的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與國際趨勢接軌。主管單位的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對此表達贊同,但為免造成權力真空,建議設置二到三年的緩衝期。
 現行「民法」定義「滿二十歲」為成年,國民黨立委謝衣鳳、林奕華、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周春米、高嘉瑜及時代力量黨團等均提出草案,盼修正為「滿十八歲」為成年。
 對於朝野立委的提案,列席的法務部代表陳明堂表示「肯定贊同」,表示去年十月二十八日曾召開「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研商會議」,邀集中央機關與會討論,釐清調降年齡後可能的具體影響,去年四月二十九日也函詢各地方政府意見,評估可能的影響。
 法務部指出,考量未來民法成年年齡若由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可能損及部分民眾既有權益的法令,包括撫卹權益、保險給付、年金給付、補助救助及租稅事務等,應預先作出一致性的處理原則,例如緩衝期、既有受益者可否持續領取至二十歲等。
 另也針對有特殊原因需例外處理的案件,也須一併檢視,因此行政院已召開三場「研議各機關主管法令涉及青年權益年齡限制下修至十八歲事宜會議」。
 關於結(訂)婚年齡方面,也召開「修正民法男女訂婚、結婚年齡規定」會議討論修正條文草案,三月四日函詢各機關對於調整最低訂婚年齡及最低結婚年齡的意見,及後續可能產生的影響等。
 由於現行法令制定時,多有參考民法的成年年齡,將「年滿二十歲」、「是否成年」、「有無行為能力」或「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設定為相關法律中的資格或要件等法定門檻。
 經以「立法院法律系統」初步檢索粗估,約一百九十七部法律、四百二十四條規定(若扣除重複條文合計約一百四十八部法律、三百九十三條規定),法務部初步分析並非全數均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