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被告裁定交保 台南高分院發回重裁 嘉義地院重裁仍50萬交保限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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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男子鄭再由持刀殺死鐵路警察被判無罪,並由嘉義地院裁定五十萬元交保案,檢方針對交保提抗告。台南高分院一日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嘉義地院重裁;嘉義地院昨天晚上重新裁定被告仍以五十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交保後須立即至醫院就診,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
 鄭再由家屬因籌不出錢交保,已還押看守所。嘉義地檢也已針對法官的無罪判決,擬好上訴書,上訴二審。
 台南高分院昨天上午收到嘉義地檢抗告書,檢察官指稱原裁定未斟酌審認精神衛生法及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六條之二等相關規定部分,要求撤銷重裁。高分院立刻分案由法官周紹武承辦,審判長吳勇輝、陪席法官吳錦佳,三人組成合議庭,並於下午作成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嘉義地院重裁。
 嘉義地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表示,合議庭三名法官昨晚立即重新評議,參酌前述裁定內所指鄭某罹患思覺失調症,迄今仍未痊癒,且犯罪情節重大,為確保被告具保後,不至於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再審酌看守所表達被告仍存在精神病狀,須長期接受治療意見,以及精神衛生法對嚴重病人必須強制住院的規範。
 洪裕翔指出,裁定被告得以五十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外,交保後還須立即到台中榮總嘉義分院就診,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若評估無住院必要,應每週一次前往醫療院所精神科就診,由醫師追蹤精神狀況,評估有無傷害他人自己之虞,另應於每三個月一次至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科就診。
 洪裕翔說,如經醫師診斷有住院治療必要,被告應立即住院治療,不得拒絕。被告於每週還要向嘉義地方法院陳報看診情形。如果上述條件被告有所違反,嘉義地方法院得再執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