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公然侮辱應除罪 監委擬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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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委陳師孟、高涌誠調查一起辱罵及傷害互控糾紛,發現「動口」的刑法處罰竟高於「動手」的三倍之多,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規定不符比例原則等,應考慮除罪化,且有違憲之虞,將移請監察院會討論,聲請大法官釋憲。
 兩名男子三年前因停車發生糾紛,互相控告公然侮辱及傷害,事後法院判決動口罵人的男子拘役三十天,動手打人的男子則判處拘役十天,監委申請自動調查後,昨日召開記者會。
 監委指出,雖是小案子,但牽涉公然侮辱與傷害罪的對立,動口比動手的刑責多三倍,這樣的判決給人的感覺是,「動口不如動手」。顯示現行刑法公然侮辱罪不合比例原則,有違憲疑義,應考慮除罪,納入民事求償體系。
 高涌誠說,「侮辱」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決有罪、無罪並無具體客觀的標準。前年司改國是會議認為,基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保障,避免「以刑逼民」、濫用國家訴訟資源,建議妨礙名譽犯罪除罪化,以民事處理妨害名譽造成的損害。
 但法務部認為不適合除罪,因為名譽權型態太多,加上若以民事訴訟處理,救濟手段集中在金錢補償,成為「有錢人就可以告人」,加上假訊息氾濫日益嚴重,認為仍有保留刑罰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