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妨害公務罪刑期 提高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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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七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加重妨害公務處罰,若駕車或以凶器對公務員施暴,刑度從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為維護國家公權力,本次修法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以保障員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嚴正性,確保第一線同仁安全。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林錦村表示,這次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行為人駕駛汽車等動力交通工具,或刀子等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予以加重處罰,由現行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
 修法第二項重點為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條公然聚眾的要件,行為人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進行強暴脅迫行為,即給予處罰,以加強維護守法民眾出入安全。
 蘇揆裁示,刑法修正草案另增訂裁量撤銷假釋的規定,使已逐漸回歸社會的受假釋人,不致因觸犯微罪即撤銷假釋,以符比例原則,有利更生。
 修法草案增訂裁量機制,如果假釋期間犯罪,被法院判刑超過六個月,一定撤銷假釋;但如果犯罪是被判六個月以下,可以有裁量權,依個案情形決定是否撤銷假釋。
 此外,因科技進步,網路賭博隱藏洗錢、組織暴力、恐嚇等犯罪,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修法草案增訂網路賭博罪,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賭博,例如利用手機或電腦簽賭,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