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拔開電子腳鐐逃逸 法務部遭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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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一名被控與犯下與未成年人性交罪的潘姓嫌犯,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竟徒手破壞電子腳鐐後逃逸。潘男遭逮後,檢察官命其示範,竟再度成功拔開電子腳鐐,但法務部至今均不知原因,十三日通過對法務部的糾正案。
 本案由監委林雅鋒負責調查。糾正案文指出,潘男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新北地院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將他判刑六月,去年一月十日獲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卻於台東地檢署保護管束期間,徒手破壞科技監控設備後逃逸,竊取機車北上至宜蘭網友家過夜,隨即遭警方逮捕。
 潘男供稱是以徒手方式破壞電子腳鐐,檢察官要求他示範時,他再度以徒手方式成功拔開電子腳鐐。監委指出,可見為防止性侵犯再犯風險,依法配戴電子腳鐐的社會防衛功能無法彰顯,若電子腳鐐如此不具穩固性,社會安全網將無法鞏固。
 監委表示,配戴電子腳鐐目的不僅有防止再犯機能,更應重視觀護處遇的最終目的在於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在本案發現,配戴電子腳鐐因在收訊不良處會發出警示聲,潘男因而工作不順利,甚至不想假釋,想回監繼續執行,後來乾脆拔掉電子腳鐐,多犯一罪。監委發現,潘男所犯與未成年人性交罪,法院僅判刑六月,卻因另犯竊盜罪導致刑期延長,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也延長,因此,潘男配戴電子腳鐐期間高達九個月又十五天,超過六個月部分,形同是竊盜罪的假釋期間也被要求配戴電子腳鐐,並非合理,恐違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