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老合夥開店護理長兼車行董事公懲會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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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彰化縣鹿港警分局一名陳姓員警,因妻子依照神明的旨意開小吃店,並將陳員登記為合夥人,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遭內政部移送公懲會。公懲會審理認為陳員的行為確已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但情節輕微,予以申誡處分。
 去年九月間,陳員的妻子聲稱接獲神明的旨意要開小吃店,且規定一定要四人登記經營,生意才會穩定,她因此與陳員及弟弟、弟媳四人共同登記為小吃店的合夥人。
 彰化縣警局去年查核兼職平台,發現陳員擔任小吃店合夥人,涉違法兼職,派員調閱小吃店的商業登記申請書及合夥契約書等資料,並訪談陳員,確認他有合夥且知悉。
 陳員答辯指出,雖然知道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掛名負責人,但不知道不能當合夥人。
 縣警局確認陳員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但查無他有參與經營或支領報酬的事實,且已於今年初解除合夥人職務,違法情節輕微,無停職必要,移請公懲會審理。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樂生療養院的鄭姓護理長,遭檢舉擔任民間公司董事,被衛福部移送懲戒。公懲會認為,鄭女的行為導致民眾認為公務員的紀律鬆散,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但考量她已解任,判決申誡處分。
 衛福部移送指出,鄭女從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一日起任職樂生療養院,並於九十九年兼任護理長職務,因院方配合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作業辦理查核,發現鄭女於去年四月二十六日起擔任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經訪談後,她在今年一月九日已解任董事。
 樂生療養院考量鄭女會擔車業公司的董事是因為家族的關係,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與其護理師兼護理長職務沒有角色衝突或影響工作之虞。
 此外,樂生療養院也認為,鄭女事發後,已於今年一月九日解任董事職務登記,且情節輕微、無須停職,但被查出兼職依法必須移付懲戒,因此由衛福部移送公懲會審議。
 公懲會審理指出,鄭女的行為恐導致民眾認為公務員未能專心執行公務,損害政府信譽,但審酌她因家族的因素才擔任董事,沒有領薪,且已解任,給予最輕的申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