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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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進出工作場所應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 (記者徐義雄攝)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因應防疫需要所定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工資,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109年3月3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函核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及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台中市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因應防疫需要所定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工資,惟平均工資計算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原則上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工資總額之平均數,考量前開假別的情形下,工資可能有所減少,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釋示防疫期間依相關規定請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工資及日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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